大多数人在20到30岁就已经过完自己的一生。一过了这个年龄段, 他们就变成自己的影子, 以后的生命只是在不断重复自己。——《约翰.克里斯朵夫》罗曼.罗兰

重庆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实施办法

政策文件 巴渝公益 9年前 (2015-09-07) 8968次浏览 已收录 扫描二维码

重庆市民政局  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 重庆市公安局 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 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

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

渝民发〔2015〕62 号

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,各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、党委宣传部、公安(分)局、外办、社科联,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、党工委宣传部、公安分局、外办,万盛经开区民政局、党工委宣传部、公安分局、外办:

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《关于加强和规范论坛管理的通知》(国清组函〔2014〕152 号)精神和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、民政部制定的《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》(民发〔2012〕57 号)等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行为,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,现将《重庆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实施办法》印发你们,请结合实际,抓好落实。

重庆市民政局   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    重庆市公安局

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   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

2015 年 7 月 23 日

重庆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实施办法

 

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(以下称社会组织)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、民政部制定的《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》(民发〔2012〕57 号)等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研讨会、论坛活动是指经本市民政部门(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)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等活动。

第三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,本着任务明确、规模适度、数量适当、经费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。

第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应当按照章程规定,履行内部工作程序,并在举办活动日的 10 个工作日前,据实填写《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》,报业务主管单位(含业务指导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,下同)备案。备案事项包括:活动名称、预期目标、内容、规模、参与范围、时间、地点、经费来源等。

社会组织举办属于哲学社会科学类的研讨会、论坛等活动,还应报经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核同意,并报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备案。涉及全区(县)的活动必须经区(县)党委宣传部审核,并报市委宣传部备案;涉及全市性或重大敏感内容的活动必须报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。

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渝参加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还应报公安、外事部门审核同意;不得擅自邀请或对外协商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访。

第五条 社会组织举办 1000 人以上的大型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由公安部门对其实行安全许可制度。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,并遵从国务院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。

第六条 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,规范相关的民主决策、活动管理、经费筹集、监督检查等事项,并把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。

第八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及政策规定,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,必须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规定,全部收支如实纳入本单位法定账户核算,不得账外建账,不得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
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的管理,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。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,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。

第十条 社会组织以“主办单位”、“协办单位”、“支持单位”、“指导单位”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应当切实履行职责,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,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。

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、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,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、能力、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,慎重选择合作对象,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。

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应当遵从以下原则:

(一)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;

(二)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得违背相关法律、法规及政策规定;

(三)不得开展与申请主题无关的其他研讨会、论坛等活动;

(四)未经批准,不得随意使用“峰会”、“高峰论坛”、“高端论坛”、“全国论坛”、“国际论坛”等高规格称谓;

(五)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,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;

(六)不得进行摊派或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、成果发布、论文发表等活动;

(七)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、旅游,不得发放礼金、礼品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。

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、研讨会活动;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。

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研讨会、论坛活动或内容违反法律、法规及政策的,不予宣传报道。

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,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。

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管理职责,完善管理制度,加强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,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
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研讨会、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;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的情况,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。

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受理群众举报、投诉、信访和实施抽查审计等方式,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的监管,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。

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,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、群众反映强烈的,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 30 日后施行。

 

附件:

1.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(非社科类研讨会论坛)

2.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(社科类研讨会论坛)

 

 

附件 1

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

(非社科类研讨会论坛)

 

申报单位(盖章) 
活动名称 活动类别研讨会□

论 坛□

预期目标 
举办方式独自举办□

合作举办□

合作方式本单位主办□

本单位承办□

本单位协办□

合作单位名称 
活动规模 参与范围 是否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是□

否□

拟邀请与会的党政领导 拟邀请与会的境外人员 
活动时间 活动地点 
经费来源 活动

负责人

 联系电话 
基本情况(包括活动主题、基本内容等,可另附页)
 
主讲人及简介(可另附页)
 
讲稿或提纲(可另附页)
 
业务主管(指导)单位(行业主管部门)意见:
 

 

签章:

  年  月  日
公安部门意见:外事部门意见:
 

 

签章:

 

 

签章:

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

注:如有多个主讲人,请另附所有主讲人的简介及讲稿或提纲。

本表中凡选定事项,请将其“□”替换为“■”。

 

附件 2

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

(社科类研讨会论坛)

 

申报单位(盖章) 
活动名称 活动

类别

研讨会□ 论坛□

报告会□ 讲座□

预期目标 
举办方式独自举办□

合作举办□

合作方式本单位主办□

本单位承办□

本单位协办□

合作单位名称 
活动规模 参与范围 是否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是□

否□

拟邀请与会的党政领导 拟邀请与会的境外人员 
活动时间 活动地点 
经费来源 活动

负责人

 联系电话 
基本情况(包括活动主题、基本内容等,可另附页)
 
主讲人及简介(可另附页)
 
讲稿或提纲(可另附页)
 
业务主管(指导)单位(行业主管部门)意见:社科联或党委宣传部门意见:
 

 

签章:

 

 

签章:

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
公安部门意见:外事部门意见:
 

 

签章:

 

 

签章:

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

注:如有多个主讲人,请另附所有主讲人的简介及讲稿或提纲。

本表中凡选定事项,请将其“□”替换为“■”。

 

 

抄送:民政部办公厅、民间组织管理局,市委办公厅,市政府办公厅,市政府法制办。

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5 年 7 月 24 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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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(简称“巴渝公益”或“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”)是在原重庆青年环境交流中心基础上于2013年12月9日正式在渝中区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