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市民政局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
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
渝民发〔2015〕62 号
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,各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、党委宣传部、公安(分)局、外办、社科联,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、党工委宣传部、公安分局、外办,万盛经开区民政局、党工委宣传部、公安分局、外办:
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《关于加强和规范论坛管理的通知》(国清组函〔2014〕152 号)精神和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、民政部制定的《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》(民发〔2012〕57 号)等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行为,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,现将《重庆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实施办法》印发你们,请结合实际,抓好落实。
重庆市民政局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公安局
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
2015 年 7 月 23 日
重庆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实施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(以下称社会组织)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、民政部制定的《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》(民发〔2012〕57 号)等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研讨会、论坛活动是指经本市民政部门(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)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等活动。
第三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,本着任务明确、规模适度、数量适当、经费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应当按照章程规定,履行内部工作程序,并在举办活动日的 10 个工作日前,据实填写《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》,报业务主管单位(含业务指导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,下同)备案。备案事项包括:活动名称、预期目标、内容、规模、参与范围、时间、地点、经费来源等。
社会组织举办属于哲学社会科学类的研讨会、论坛等活动,还应报经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核同意,并报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备案。涉及全区(县)的活动必须经区(县)党委宣传部审核,并报市委宣传部备案;涉及全市性或重大敏感内容的活动必须报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。
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渝参加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还应报公安、外事部门审核同意;不得擅自邀请或对外协商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访。
第五条 社会组织举办 1000 人以上的大型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由公安部门对其实行安全许可制度。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,并遵从国务院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。
第六条 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,规范相关的民主决策、活动管理、经费筹集、监督检查等事项,并把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八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及政策规定,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,必须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规定,全部收支如实纳入本单位法定账户核算,不得账外建账,不得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的管理,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。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,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。
第十条 社会组织以“主办单位”、“协办单位”、“支持单位”、“指导单位”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应当切实履行职责,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,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。
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、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,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、能力、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,慎重选择合作对象,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。
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应当遵从以下原则:
(一)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;
(二)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得违背相关法律、法规及政策规定;
(三)不得开展与申请主题无关的其他研讨会、论坛等活动;
(四)未经批准,不得随意使用“峰会”、“高峰论坛”、“高端论坛”、“全国论坛”、“国际论坛”等高规格称谓;
(五)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,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;
(六)不得进行摊派或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、成果发布、论文发表等活动;
(七)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、旅游,不得发放礼金、礼品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。
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、研讨会活动;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。
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研讨会、论坛活动或内容违反法律、法规及政策的,不予宣传报道。
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,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。
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管理职责,完善管理制度,加强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,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研讨会、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;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的情况,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。
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受理群众举报、投诉、信访和实施抽查审计等方式,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的监管,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。
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,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、群众反映强烈的,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 30 日后施行。
附件:
1.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(非社科类研讨会论坛)
2.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(社科类研讨会论坛)
附件 1
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
(非社科类研讨会论坛)
申报单位(盖章) | |||||||||||||||||
活动名称 | 活动类别 | 研讨会□ 论 坛□ | |||||||||||||||
预期目标 | |||||||||||||||||
举办方式 | 独自举办□ 合作举办□ | 合作方式 | 本单位主办□ 本单位承办□ 本单位协办□ | 合作单位名称 | |||||||||||||
活动规模 | 参与范围 | 是否履行内部工作程序 | 是□ 否□ | ||||||||||||||
拟邀请与会的党政领导 | 拟邀请与会的境外人员 | ||||||||||||||||
活动时间 | 活动地点 | ||||||||||||||||
经费来源 | 活动 负责人 | 联系电话 | |||||||||||||||
基本情况(包括活动主题、基本内容等,可另附页) | |||||||||||||||||
主讲人及简介(可另附页) | |||||||||||||||||
讲稿或提纲(可另附页) | |||||||||||||||||
业务主管(指导)单位(行业主管部门)意见: | |||||||||||||||||
签章: | |||||||||||||||||
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||||||
公安部门意见: | 外事部门意见: | ||||||||||||||||
签章: |
签章: | ||||||||||||||||
年 月 日 |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|||||
注:如有多个主讲人,请另附所有主讲人的简介及讲稿或提纲。
本表中凡选定事项,请将其“□”替换为“■”。
附件 2
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
(社科类研讨会论坛)
申报单位(盖章) | |||||||||||||||||
活动名称 | 活动 类别 | 研讨会□ 论坛□ 报告会□ 讲座□ | |||||||||||||||
预期目标 | |||||||||||||||||
举办方式 | 独自举办□ 合作举办□ | 合作方式 | 本单位主办□ 本单位承办□ 本单位协办□ | 合作单位名称 | |||||||||||||
活动规模 | 参与范围 | 是否履行内部工作程序 | 是□ 否□ | ||||||||||||||
拟邀请与会的党政领导 | 拟邀请与会的境外人员 | ||||||||||||||||
活动时间 | 活动地点 | ||||||||||||||||
经费来源 | 活动 负责人 | 联系电话 | |||||||||||||||
基本情况(包括活动主题、基本内容等,可另附页) | |||||||||||||||||
主讲人及简介(可另附页) | |||||||||||||||||
讲稿或提纲(可另附页) | |||||||||||||||||
业务主管(指导)单位(行业主管部门)意见: | 社科联或党委宣传部门意见: | ||||||||||||||||
签章: |
签章: | ||||||||||||||||
年 月 日 |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|||||
公安部门意见: | 外事部门意见: | ||||||||||||||||
签章: |
签章: | ||||||||||||||||
年 月 日 |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|||||
注:如有多个主讲人,请另附所有主讲人的简介及讲稿或提纲。
本表中凡选定事项,请将其“□”替换为“■”。
抄送:民政部办公厅、民间组织管理局,市委办公厅,市政府办公厅,市政府法制办。
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 年 7 月 24 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