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
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,加强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,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,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》规定,结合我中心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对下列重大事件,应当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(指导)单位报告:
(一)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事件;
(二)涉及洗钱、恐怖融资交易的重要事件;
(三)在业务活动中的重要社情动态;
(四)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;
(五)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,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、冲突;
(六)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,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事件;
(七)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。
第三条 在开展下列重要活动,应当提前 10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(指导)单位报告:
(一)召开理事会,决定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换届改选、修改章程等事项;
(二)举办大型活动、庆典、研讨会、论坛;
(三)开展评比达标活动,进行认证排名;
(四)设立经济实体,参加重大投资项目;
(五)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;
(六)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;接受境外组织、个人捐赠及资助;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;组团出国出境,开展交流考察;参加国际会议、加入国际组织;
(七)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。
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由综合事务部负责,经主任签字同意后,可以通过填写《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》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(指导)单位报告重大事项,也可以通过电话、传真等方式报告。
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逐级报告,凡有漏报、错报、故意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,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六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,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。
制定 修订 记录 | 修订 | 会议名称 | 会议时间 |
制定 | 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| 2013 年 12 月 14 日 | |
第一次修订 | 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| 2016 年 12 月 21 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