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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章管理办法(2022)

管理制度 巴渝公益 8年前 (2016-07-17) 6323次浏览 已收录 扫描二维码

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

印章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 为保障本中心印章保管及使用的合法性、严肃性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》《民办非企业中心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本中心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法人名章以及本中心党群组织公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。

第三条 本中心登记注册时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,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启用。

第四条 本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在银行、税务等单位进行印章备案,如印章更换,应相应进行变更备案。

第五条 印章如需更换,应公告声明作废,并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准刻手续重新制作印章,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。

第六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应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封存。

第七条 综合事务部负责印章的刻制、保管和使用记录,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。

第八条 本中心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中心法人核定。实行集中管理、按权限审批、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。

(一)公章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;

(二)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管理和使用;

(三)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由综合事务部管理和使用,具体由出纳管理;

(四)党支部、团支部等党群组织公章,由党群组织负责人管理和使用;

(五)志愿服务证明专用章由志愿服务管理岗负责人管理和使用。

第九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:

(一)中心发布的各类公文;

(二)中心对外发出的函、介绍信、工作(实习、见习)证明、志愿服务证明等公文;

(三)中心对外签署的业务活动合同(协议)、采购合同(协议);

(四)会议纪要、会议决定等;

(五)向上级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的总结、报表等;

(六)对外提供资质复印件、项目竞标材料时;

(七)其他需要使用公章的文件。

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适用范围:

(一)开具支票等需要银行印鉴时;

(二)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、协议;

(三)其他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。

第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:

(一)对外报送各类财务报表;

(二)银行支票;

(三)对外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;

(四)其他需要使用财务印章的文件。

第十二条 发票专用章的适用于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
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,未经允许,不得带离本中心办公场所。

第十四条 本中心授权委托书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、介绍信、证明书等,由专人保管,经法人批准后开具,并留底备查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主任办公会议修订,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,原《印章、文件管理制度》作废。

 

制定

修订

记录

修订会议名称会议时间

制定

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

2013 年 12 月 14 日

第一次修订主任办公会议

2021 年 12 月 28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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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(简称“巴渝公益”或“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”)是在原重庆青年环境交流中心基础上于2013年12月9日正式在渝中区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