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
印章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保障本中心印章保管及使用的合法性、严肃性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》《民办非企业中心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本中心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法人名章以及本中心党群组织公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。
第三条 本中心登记注册时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,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启用。
第四条 本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在银行、税务等单位进行印章备案,如印章更换,应相应进行变更备案。
第五条 印章如需更换,应公告声明作废,并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准刻手续重新制作印章,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。
第六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应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封存。
第七条 综合事务部负责印章的刻制、保管和使用记录,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。
第八条 本中心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中心法人核定。实行集中管理、按权限审批、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。
(一)公章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;
(二)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管理和使用;
(三)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由综合事务部管理和使用,具体由出纳管理;
(四)党支部、团支部等党群组织公章,由党群组织负责人管理和使用;
(五)志愿服务证明专用章由志愿服务管理岗负责人管理和使用。
第九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:
(一)中心发布的各类公文;
(二)中心对外发出的函、介绍信、工作(实习、见习)证明、志愿服务证明等公文;
(三)中心对外签署的业务活动合同(协议)、采购合同(协议);
(四)会议纪要、会议决定等;
(五)向上级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的总结、报表等;
(六)对外提供资质复印件、项目竞标材料时;
(七)其他需要使用公章的文件。
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适用范围:
(一)开具支票等需要银行印鉴时;
(二)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、协议;
(三)其他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。
第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:
(一)对外报送各类财务报表;
(二)银行支票;
(三)对外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;
(四)其他需要使用财务印章的文件。
第十二条 发票专用章的适用于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,未经允许,不得带离本中心办公场所。
第十四条 本中心授权委托书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、介绍信、证明书等,由专人保管,经法人批准后开具,并留底备查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主任办公会议修订,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,原《印章、文件管理制度》作废。
制定 修订 记录 | 修订 | 会议名称 | 会议时间 |
制定 | 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| 2013 年 12 月 14 日 | |
第一次修订 | 主任办公会议 | 2021 年 12 月 28 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