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
票据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票据管理法规和我中心《财务管理制度》等相关规定,为加强票据管理,提高票据规范化管理水平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中心票据包括以下几类:
(一)支票:现金支票、转账支票、电汇等;
(二)发票:增值税普通发票(电子)、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;
(三)捐赠票据: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(电子);
(四)普通三联收据、物资入库单、物资出库单。
第三条 本中心在开展与票据相关的各项业务时,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第四条 综合事务部为票据的管理部门。由综合事务部出纳负责票据的领购、保管、使用。
第五条 票据购买时由出纳通过“钉钉”系统提交“票据领购申请”,写明购买票据的种类、数量、原因、费用等,经中心综合事务主管及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才能购买。购买票据时应该注意票据需求量、使用量、购买成本费用等。经审核后根据相关票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领票手续。
第六条 票据购入后出纳应填写票据管理台账。票据管理台账应按照票据种类分别建立领购、使用情况登记表。
第七条 出纳在开具票据时应建立票据使用情况登记表,按照不同票据类型分别建立台账。
对外开具的税务发票和捐赠票据,应逐一填写开票时间、种类、项目、份数、票据编号、收票单位/个人、到账时间等信息。
根据工作需要领用成本的普通三联收据、物资入库单、物资出库单时,应由领用人按本做号码登记,同时每个季度向综合事务部提交“记账联”记账,并补录入票据使用情况登记台账,用完后应将成本的存根交回综合事务部存档。
第八条 加强开票审核、用印管理。开具支票、税务发票、捐赠票据时应通过“钉钉”提交开票申请,经审核后开票。开具支票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提交中心主任审核并加盖法人名章,开具税务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,开具捐赠票据、普通三联收据应加盖财务专用章,内部管理的物资入库单、物资出库单不需加盖印章。
除三联收据外空白票据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、财务专用章或公章;禁止携带已签章的空白票据外出,特殊情况下确须带出,应报综合事务主管及中心主任批准,并办理相应手续。
第九条 要严格控制票据领用,票据登记要做到日清月结,综合事务部每月核对一次票据,每个季度清理一次票据并填报票据季度使用报表。
第十条 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,保管期满经综合事务部及财税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,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;未使用的票据,在财税部门更换票据样式及其他格式时,应按照要求进行核销。
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,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,交接内容包括未用票据、已用票据存根、票据管理台账等相关材料。必要时应对票据管理状态做出说明。
第十二条 票据作废时要在票据登记表上说明,并在作废票据上面加盖作废章。遇到被盗、遗失的情况要及时报案并挂失,减少和避免损失。
第十三条 票据的使用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,不得跳号空号。
第十四条 票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,不得撕毁票据,必须保持票据完整,并加盖作废章。
第十五条 票据在使用完后,应该在封面写明票据开具金额,作废票据号,并将存根交综合事务部保管。
第十六条 按规定使用票据。不得出借、转让、买卖、代开、伪造票据。
第十七条 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资料,不得推诿、拒绝和隐瞒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主任办公会议修订,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。
制定 修订 记录 | 修订 | 会议名称 | 会议时间 |
制定 | 主任办公会议 | 2016 年 12 月 28 日 | |
第一次修订 | 主任办公会议 | 2021 年 12 月 28 日 |
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票据领购登记表
票据类型:□现金支票 □转账支票 □增值税普通发票 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□普通三联收据
领购时间 | 票据种类名称 | 票据代码 | 数量 | 单位 | 起止号码 | 领购人 | 会计复核 | |
起号 | 止号 | |||||||
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票据使用登记表
票据类型:□现金支票 □转账支票 □增值税普通发票 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□普通三联收据
使用时间 | 票据编号 | 开具金额 (元) | 开具人 | 收方单位名称 | 项目/摘要 | 领用人 | 回款时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