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
文件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确保本中心各项工作规范、高效、优质 依据《民办非企业中心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法人是本中心文件管理的负责人,综合事务部是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,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。
第三条 各类行文实行“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”。综合事务部对文件负责审核,报法人批示签发,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、承印等工作。
第四条 以“巴渝公益发”“巴渝公益函”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中心法人签发;以“巴渝公益证”“巴渝公益介”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中心法人统一后由综合事务部签发。
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,由综合事务部专人负责。
第六条 中心的来文、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,由综合事务部负责接收、登记、呈批和归档。属于需要中心处理的文件,应呈主任审批协调处理或根据职权安排指定人员处理。
第七条 需要传阅的文件,综合事务部应组织集中学习、张贴公告栏公告、组织纸质文件传阅等方式,并让阅读文件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,电子版文件应通过“钉钉”公告进行传阅,留下传阅痕迹。
第八条 综合事务部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《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文件传阅处理表》,报法人阅批。
第九条 每年综合事务部将行文和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,标识后归档保存,收文属于电子档的应存电子档。
第十条 本办法经主任办公会议修订,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,原《印章、文件管理制度》作废。
制定 修订 记录 | 修订 | 会议名称 | 会议时间 |
制定 | 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| 2013 年 12 月 14 日 | |
第一次修订 | 主任办公会议 | 2021 年 12 月 28 日 |